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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2021-12-29 16:30:45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 【字體: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活動,服務糧食宏觀調控,保障糧食市場穩定,保證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以及有關糧食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國家糧食重慶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地方政府儲備公開競價銷售交易活動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

第三條  交易中心負責交易會員管理、交易組織、商務處理、辦理交易資金結算等工作。

第四條  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活動,采取現場和網上競價的方式進行,具體交易方式詳見《交易公告》。參加交易的賣方為有資格的糧食經營者,交貨單位為賣方指定的承儲庫,承儲庫作為賣方的代表(以下稱賣方承儲庫),具體負責糧食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參加交易的買方為自愿報名參與競價的糧食經營者,若對買方資格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且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五條  交易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交易活動。

第六條  交易中心應建立健全糧食買方和賣方信用檔案。對買方和賣方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填報虛假會員資料、虛假出庫、歪曲事實、故意串通、惡意違約、不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信等行為,經核實后,作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視情節輕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警告、通報、暫停或禁止交易等處理,并及時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通報。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七條  交易中心采用會員制。參加交易的買方和賣方申請會員需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明確的交易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個體提供本人簽字的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經交易中心審驗后,成為會員。

交易中心將密鑰、CA證書、用戶代碼、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會員交易代表,作為會員參與交易的資格憑證,屬會員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因會員自身原因導致密鑰遺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況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

會員必須按要求參加交易中心會員年審。

第八條  買方和賣方按擬競價的糧食數量,原則上按履約保證金100/噸(糧食)或500/噸(油)和交易保證金10/噸(糧食)或50/噸(油)的標準向交易中心預交。買方保證金須在競價銷售交易會開始前2個小時匯至交易中心指定銀行賬戶;賣方保證金須在提交委托交易清單當日匯至交易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對履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準及交納方式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  賣方在正式交易前1個及以上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競價銷售交易清單,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交易清單加蓋賣方公章后可采用快遞、傳真、發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給交易中心。交易清單應包括標的賣方承儲庫名稱、品種、數量、生產年份、等級,近期的水分、雜質等主要質量指標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質量安全指標以及承儲庫日常出庫能力、常用的出庫運輸方式(公路、鐵路)、是否具備大型運輸車輛(40噸以上)裝車計量能力、有無鐵路專用線等情況。賣方要確保所提供的標的具備出庫條件,并根據承儲庫點的實際出庫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標的,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賣方同時需提供與標的內容相符的近三個月以內的質檢報告1份(賣方應提供與公示交易清單一致的質量檢驗報告,質檢報告及檢驗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第十條  交易中心收到賣方委托競價銷售交易清單后,及“重慶糧網”//www.grainmarket.com.cn/centerweb/region/CQ和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公告《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交易公告》、交易清單等競價銷售信息。免費提供《交易授權書》《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購銷合同》等模板,供交易雙方自行下載。交易中心可向買賣雙方的交易代表提供交易操作培訓和說明。

第十一條  有意向參與競價交易的會員,可向交易中心申請開具《糧油競價交易看樣單》,提前實地查看實物質量,賣方承儲庫必須予以配合。如未提前看樣或看樣后參與競價交易的會員均視同認可公示標的質量,成交后不再對質量提出異議。

  

第三章 交易地點與時間

 

第十二條  現場交易地點:國家糧食重慶交易中心交易大廳。

第十三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

第十四條  因公共網絡資源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并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方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自行承擔不利后果,且不影響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交易時間、地點等信息如有臨時變更,交易中心將提前發布公告。買賣雙方根據最新公告信息,參加競價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交易代表憑交易代表證按時入場參加交易。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按時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參加交易。

第十七條  進場人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和大聲喧嘩等妨礙正常交易的行為,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場。

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交易中心對交易方式、進場人員有特殊要求及安排的,買賣雙方應服從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維護交易秩序。

第十八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中心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人員,交易中心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為了防范系統交易和結算風險,必要時,交易中心可通過發布《交易公告》采取應對措施處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條  競價銷售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承儲庫倉(罐)前散裝車板交貨價格,不含包裝及整理費用;若另有約定的,以公告為準。若買方有包裝或整理要求的,費用由買賣雙方按協商標準單獨進行結算。

糧食出庫倉前散裝車板價,是指在賣方承儲庫糧食散裝至買方汽車車板的價格,包括散糧出庫、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裝車等全過程的人工及設備使用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  競價銷售交易可采取對委托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進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標的掛牌競價,具體競價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據賣方委托選定,詳見《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條  競價交易采取按交易節依次競價方式的,開市后,買方利用交易終端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起價(最低限價)價位開始報價,糧食按每噸5元或5元的整數倍遞升報價,食用油按10元或10元的整數倍遞升報價,交易中心與賣方另有約定的,按具體約定執行。買方在新價位應價并被交易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買方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它買方以更高的價格報價,則以該報價為標的的成交價,該買方為該標的實際買方。

采取掛牌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的,開市后,買方選定標的,在起價價位開始報價,在規定時間內,以最高出價為標的成交價,該買方為該標的實際買方。

成交后,買方中標數量所對應的保證金凍結。

第二十三條  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條  在標的起價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交易。撤銷的交易由賣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按照流程組織交易。

第二十五條  買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購買數量的不可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六條  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成交之時起生效。交易結束后,參加交易的買賣雙方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到交易中心或通過郵寄方式簽訂《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購銷合同》。已辦理CA認證的,通過交易系統網上簽訂電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跟蹤、協調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買方所購買的糧食用途必須符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詳見《交易公告》。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并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競價成交的,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額1.5‰向買方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從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三十條  自競價成交之日起,買方可憑交易合同及經辦人有效證件到賣方承儲庫查驗貨物,賣方承儲庫核實無誤后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每筆成交合同的履約時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出庫期限原則上為60天;若履約期限另有約定的,以《交易公告》為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內成交的糧食,出庫期均可延長15天。

第三十二條  買方必須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若付款期限另有約定的,以交易合同約定為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內成交的糧食,付款期限可延長15天。

地方政府儲備交易實行先款后貨。交易中心收到貨款后,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開具《出庫通知單》原件。并于當日告知買方,同時將向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的情況通知賣方安排承儲庫點發貨。買賣雙方通過電子簽章CA認證的,由買方在交易系統自行填寫電子《出庫通知單》。交易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并通知賣方和買方。

第三十三條  買方準備提貨時,應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賣方承儲庫,由雙方協商確定出庫時間。賣方承儲庫接到出庫通知后,應做好各項出庫準備,安排足夠人員、設備等,確保正常出庫。出庫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及時溝通。

第三十四條  糧食出庫,是否帶包裝由買方自主決定,賣方承儲庫不能強制以包裝糧食出庫。買方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方自行準備;或委托賣方承儲庫代辦,代辦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

第三十五條  買方提貨時,應及時派人到賣方承儲庫組織現場驗收并監裝。賣方出庫的糧食品種、質量以公告為準;出庫糧食數量以合同為依據,具體以賣方承儲庫計量衡器為基準。賣方承儲庫計量衡器必須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且在檢定有效期內。承儲庫應當允許買方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

第三十六條  貨款結算:買賣雙方驗收無誤的,按成交價格和貨物交割數量,由賣方嚴格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及時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簽署《驗收確認單》,需注明實際出庫糧食的數量,由賣方將《驗收確認單》原件送達交易中心。雙方已辦理CA認證的,通過交易系統填寫電子《驗收確認單》。

在約定的出庫期滿之日起10日內,交易中心對仍未收到《驗收確認單》且未收到買方或賣方書面異議的,則視同出庫完畢,交易中心將該合同數量的糧油貨款撥付給賣方指定銀行賬戶。逾期未出庫完畢的部分,承儲庫有權按庫內的相關規定向買方收取保管費用或將貨物轉運至第三方存儲,有關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

交易中心憑每批次雙方簽署的《驗收確認單》,于2個工作日內將貨款匯入賣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三十七條  買賣雙方對出庫糧食的數量、質量等有異議出現商務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中心調解或自行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

交易中心按照《重慶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等有關政策文件進行協調處理。對數量有異議的,由交易中心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校驗計量器具或申請計量部門對計量器具重新校準;對質量有異議的,由交易中心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檢測機構對備份樣品進行復檢或者雙方協商重新進行扦樣檢驗。所發生的費用和可能帶來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雙方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經交易中心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雙方進入法律程序解決。

第三十八條  承儲庫在相關出庫期間,在糧食未完成出庫的情況下,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強行要求買方提前簽訂《驗收確認單》,不得虛報糧食已出庫數量。

第三十九條  買方預交的履約保證金,按照《交易公告》規定的履約釋放條件進行釋放。應退履約保證金可由買方自行申請退回,也可應買方要求暫存用于以后交易。對于未成交部分對應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在交易會結束后,應買方要求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或轉為貨款,或暫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七章 違約處罰

 

第四十條  競價交易成交后,買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買方違約:

(一)拒簽合同的;

(二)競價成交后,買方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指定賬戶的;

(三)違反政策性糧食競價銷售有關政策文件規定或該批次糧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第四十一條  買方出現第四十條違約行為的,交易中心根據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標準乘以合同總數量計算違約金,從其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并分別支付給賣方、交易中心。買方出現第四十條第三款行為的,交易中心還應依照有關政策文件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警告、通報、暫停或取消其地方政府儲備交易資格等處罰措施,同時將其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二條  競價交易成交后,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賣方違約:

(一)拒簽合同的;

(二)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完成交貨的(標的提交后出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拒絕質量檢驗或改變標的的;

(四)在規定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的;

(五)拒絕買方正當要求,不按政策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的;

(六)違反政策性糧食銷售有關政策文件規定情形或該批次糧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第四十三條  賣方出現第四十二條所述違約行為的,交易中心根據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標準乘以合同總數量計算違約金,從其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并分別支付給買方、交易中心。賣方出現第四十二條后五款行為的,交易中心還應將其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  其他糧食交易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具體詳見《交易公告》。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211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交易規則由國家糧食重慶交易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