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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糧競價銷售交易規則(試行)

發布時間:2020-10-30 17:00:43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 【字體:

中央儲備糧競價銷售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服務國家糧食宏觀調控,充分發揮交易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穩定糧食市場價格,將競價銷售的中央儲備糧油,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品種和數量,通過重慶市糧油批發市場有限責任公司即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在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交易。為保證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糧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規則。本交易規則適用于在交易中心內進行的中央儲備糧競價交易活動。

第二條 交易中心根據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分公司”)下屬直屬企業(以下簡稱“賣方”)的委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開展網上競價交易。

第三條  競價銷售活動采取現場和場外同時進行網上競價的方式。具體交易方式詳見當期《中央儲備糧競價銷售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參加競價銷售交易的應價方(以下簡稱“買方”)和賣方必須為自愿報名參與糧油交易活動的企業或個人。

第四條 交易中心負責交易會員管理、交易組織、商務處理、協調糧食出庫、辦理糧油交易資金結算等工作,但不能作為買方或賣方參與糧油交易活動且不承擔買方或賣方相應責任。成都分公司下屬直屬企業作為賣方具體簽訂交易合同。交貨倉庫(以下簡稱“賣方承儲庫”)為賣方確定的實際存儲倉間或庫點,賣方負責糧食出庫、協調商務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中央儲備糧油交易涉及買賣雙方資金的結算,通過交易中心開設的賬戶進行,堅持購銷先款后貨,交易中心將已出庫并且經雙方確認的糧食貨款分批足額劃入賣方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六條 交易采用會員制。參加交易的買方和賣方須成為交易中心會員方可進行交易。單位會員須交驗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會員交易資金電子結算告知書》《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CWCA數字證書服務協議》等資料,經交易中心審驗后,成為會員;個人會員只需交驗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有效的銀行卡和賬號,經交易中心審驗后,成為會員。交易中心將KEY盤、CWCA數字證書、用戶代碼、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交易授權書》中確定的交易代表,作為會員參與交易的資格憑證,屬會員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因會員自身原因導致KEY盤遺失、信息泄露、非交易代表本人使用或未按要求參加交易中心年審等情況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七條 參加競價銷售交易的賣方在正式交易前1個及以上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加蓋公章的委托競價銷售交易清單(交易底價必須于交易前5小時報交易中心),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可采用郵寄、傳真、指定電子郵箱等方式提供給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按賣方提交的交易時間,合理安排網上交易。

第八條 交易中心收到賣方委托競價銷售交易清單后當日在交易中心網站“重慶糧網”(//www.grain.cq.cn)和微信公眾號發布《交易公告》、競價銷售交易清單等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一經公布,不得撤回。會員可到交易中心或登陸“重慶糧網”了解網上交易有關事項和信息。

第九條 有意向參與競價銷售交易的會員可向交易中心申請開具《糧油競價交易看樣單》,提前實地查看實物質量。如未提前看樣或看樣后參與競價交易的會員,均視同認可公示標的質量,成交后不再對質量提出異議。

第十條 參加競價銷售交易的買方須在交易會開始前2小時,根據所需交易的數量,向交易中心銀行賬戶預交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其中,交易保證金標準:糧食類為10元/噸、食用油類為50元/噸;履約保證金標準:糧食類為100元/噸、食用油類為500元/噸。交易中心確認上述保證金到賬后,會員報名成功。會員報名參與交易即視作全面承認并遵守本規則和交易公告、交易清單等要求。

第三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十一條 交易地點:重慶市糧油批發市場有限責任公司(國家糧食重慶交易中心)。

第十二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確定的交易日進行。

第十三條  因公共網絡資源出現故障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中心有權取消、推遲或暫停交易。買方因自身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交易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更,以交易中心提前公告或通知為準。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條 參加現場和場外競價銷售交易的會員應按時登錄()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或以當期公告的登錄端口登錄,參加交易。

第十六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中心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為了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權限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同時,為了防范系統交易和結算風險,必要時,交易中心可通過發布《交易公告》采取應對措施處置。

第十八條 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擾亂交易秩序的單位或人員,交易中心有權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暫停或禁止交易等處理。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條 中央儲備糧油銷售采用獨立專場進行競價交易的方式。

第二十條 競價交易是按委托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進行,掛牌競價交易采取在公告公布的交易時間內應價。具體競價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據賣方需要選定,以當期交易公告為準。

第二十一條 競價銷售開市后,買方利用交易終端設備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起拍價(最低限價)開始應價,并按每噸5元(糧食)或20元(食用油)的整數倍價位遞增應價。賣方另有約定的,按具體約定執行。每個標的所銷售的糧油數量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條 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凡未預交保證金者或交納不足者,無法參加競價。買方應價時,應價數量不得超過預交保證金限定數量,否則,無法繼續進行應價。

第二十三條 買方在新價位一經應價并被交易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買方應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他買方以更高價格應價,則該買方為該標的最終買方,該應價為標的成交價。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時間內,無人對標的起價價位應價,該標的流拍。

第二十五條  競價交易采取掛牌競價交易方式的,開市后,買方選定標的,在起價價位開始應價。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每個標的所銷售的糧油數量不可分割。在規定時間內,以最高應價為標的成交價,該買方為標的實際買方。

在規定時間內,無人對標的起價價位應價,該標的流拍。

第二十六條 糧食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承儲庫倉前散裝車板交貨的價格,不含包裝及整理費用。如買方有包裝以及整理要求的,可與直屬企業另行協商,費用按協商標準單獨進行結算。

糧食出庫倉前散裝車板價,是指糧食散裝至買方汽車車板的價格。包括散糧出庫、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裝車等全過程的人工及設備使用等費用,經協商糧食賣方另行收取包裝以及整理費用的,應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競價成交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交易結束后,成交的買賣雙方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交易平臺網上簽訂電子交易合同或通過郵寄、傳真方式簽訂紙質交易合同,電子交易合同由買賣雙方自行打印留存。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跟蹤、協調交易合同的簽訂。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八條 合同簽訂后,買賣雙方應嚴格按照本規則和當期交易公告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并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自競價成交之日起,買方可憑交易合同及經辦人有效證件到賣方承儲庫查驗貨物,賣方承儲庫核實無誤后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糧食每筆成交合同的履約時間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同一買方在同一庫點、同一批次購買糧食數量在500(含)噸及以下出庫期暫定30天,購買糧食數量在500噸以上1500噸(含)以下的出庫期45天,購買糧食數量在1500噸以上3000噸(含)以下的出庫期50天,購買糧食數量在3000噸以上的,出庫期最長不超過60天。因市場調控需要另行約定的,詳情見《交易公告》。

第三十一條 單筆糧食成交數量500噸(含)及以下的,糧食買方必須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內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單筆糧食成交數量500噸及以上的,糧食買方必須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因市場調控需要另行約定的,詳情見當期《交易公告》。交易中心不得強行要求買方一次性匯入全部貨款。

買方在交易系統自行申請電子《出庫通知單》,交易中心確認貨款到賬后,在1個工作日內對《出庫通知單》進行確認,并通知買方和賣方,電子《出庫通知單》由買賣雙方自行打印留存。

第三十二條  買方準備提貨時,應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或電話通知賣方。賣方接到出庫通知后,應做好各項出庫準備,安排足夠人員、設備等,確保能按正常日出庫能力均衡出庫。如有特殊情況,雙方要及時溝通,不得設置障礙或以不當理由影響出庫,不得在規定標準之外收取任何費用。必要時交易中心可要求買賣雙方每日報送日出庫進度情況。

第三十三條 糧食出庫,賣方承儲庫不能強制以包裝糧食出庫。買方需要包裝出庫時,包裝物由買方自行準備;或委托賣方承儲庫代辦,代辦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賣方承儲庫不得強迫買方以指定的價格購買包裝物。

第三十四條 買方提貨時,應及時派人到賣方承儲庫組織現場驗收并監裝。賣方出庫的糧食品種以合同為準;糧食質量以公示的質量指標為依據,具體參見交易清單。糧食數量以合同為依據,具體以承儲庫計量衡器為基準。承儲庫計量衡器必須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且在檢定有效期內。

第三十五條 出庫的糧油品種以合同為準;糧油質量以公示的質量指標或以賣方承儲庫倉內實際出庫糧食水分、雜質為準,不進行水分、雜質增扣量。因市場調控需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發文件或賣方對中央儲備糧的質量認定做出調整的,以當期《交易公告》為準。

第三十六條 買賣雙方對已交割糧油驗收無誤的,按照成交價格和交割數量,由賣方嚴格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及時向買方開具發票,同時簽定《驗收確認單》。《驗收確認單》作為交易中心跟蹤合同履行,保障買賣雙方合法權益的憑證,應妥善保管。交易中心收到《驗收確認單》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算審核手續,并將確認的糧油貨款全部劃入賣方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另有約定的,以當期交易公告為準。

在規定的出庫期滿之日起5日內,交易中心仍未收到該合同《驗收確認單》且未收到買方或賣方書面異議說明的,則視為履約完畢,交易中心則將該合同數量的糧油貨款劃入賣方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

第三十七條  糧食買方與賣方對出庫糧食的數量、質量等有異議出現商務糾紛的,應停止出庫,雙方協商解決;交易中心按照《中央儲備糧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等有關政策文件進行協調處理。

對數量有異議的,交易中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校驗計量器具或申請計量部門對計量器具重新校準。

對質量有異議的,交易中心應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扦樣檢驗。異議方提出的異議成立的由對方承擔相關責任、費用及損失,異議不成立的相關責任、費用及損失由異議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八條 買方在規定的出庫期限內未出庫,造成延期發運的,賣方有權變更糧食存放地點,發生的搬轉、運輸以及倉儲保管等各項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因此給賣方造成損失的,買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買方、賣方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中央儲備糧無法正常出庫的,由交易中心核實后,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可任選一種處理方式:一是終止合同,退還買方履約保證金及扣除手續費后的剩余交易保證金、已支付未出庫部分貨款;二是延長出庫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在出庫延長期滿,如不可抗力狀況一直存在導致糧食仍未運出的,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十條 競價交易成交的,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額的0.8‰向買方收取交易手續費,有關部門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以當期《交易公告》為準。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手續費從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條 買方預交的履約保證金,按照當期《交易公告》規定的履約釋放條件進行釋放。應退履約保證金可由買方自行申請退回,也可應買方要求暫存用于以后交易。競價交易未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后,憑買方的退款申請單,經交易中心核實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和扣除交易手續費后的交易保證金。

第七章  違約處罰

第四十二條 競價交易成交后,買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均視同買方違約:

1、拒簽合同的。

2、競價成交后,買方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交易中心指定賬戶,對其中未交納合同貨款的部分。

3、因買方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全部糧食從賣方倉庫運出的。

4、違反中央儲備糧競價銷售有關政策文件規定或該批次糧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第四十三條  買方出現第四十二條違約行為的,合同終止。交易中心根據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標準乘以實際違約數量計算違約金,從買方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并支付給賣方和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庫的,視同合同部分履行,對未出庫部分的糧食數量視為實際違約數量;全部違約的,將合同總數量視為實際違約數量。

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視同賣方違約:

1、拒簽合同的;

2、設置障礙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完成交貨的,(標的提交后出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絕質量檢驗,移動或改變標的的;

4、在規定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的;

5、拒絕買方正當要求,不按政策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的;

6、違反中央儲備糧銷售有關政策文件規定情形或該批次糧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賣方出現第四十三條所述違約行為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權限將其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五條  中央儲備糧競價交易成交或簽訂合同后,如遇國家應急動用或中央儲備糧重大政策調整,導致已成交、已簽訂或已執行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交易或合同雙方共同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上述規定未盡事宜,由交易中心與買賣雙方協商處理,單次交易有特殊要求的,以當期《交易公告》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交易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交易規則由重慶市糧油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